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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5-09  作者: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发〔2018〕6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辅修

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的选择,鼓励学生跨学科专业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与拓展,打牢学生适应未来发展的知识基础,学校决定实行辅修制度。

第二条 辅修制度是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院、跨学科或跨专业类自主选择修读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三条 学院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实际需求依托现有专业开设辅修专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当前最新科技进展、人才需求新变化开设辅修专业。

学校鼓励学院之间合作开设辅修专业,也鼓励学院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开设辅修专业。

第四条 学院开设辅修专业,应向教务处提交《辅修专业设置申请表》和相应材料,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为20~25学分。开设学院依照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原则,专门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或者二年级本科生;

(二)符合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求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限修1个辅修专业。主、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在《学校大类招生一览表》中属于不同专业类别,如有特殊情况则根据当年辅修招生文件执行。学校鼓励学生文理兼修。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1次辅修专业招生工作。相关学院根据教学资源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相关学院对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择优录取。教务处统一对各学院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要遵守学校《本科课程教学基本规范》《本科实践教学基本规范》《本科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要遵守学校《本科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培养方案和相关学院的要求进行选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独开班或者跟班上课。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辅修课程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当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课程成绩单独记入辅修成绩单。放弃修读及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向主修学院申请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单,学院根据课程性质,替代主修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若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经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可另选其他同类型课程替代。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跟随下一年重修。不再开设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另选其他同类型课程替代。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学生已经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不得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主动申请终止辅修学习的学生不再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要求,经学生个人申请,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不能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六章 辅修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辅修资格后,每学期需按所选辅修课程学分数缴纳学习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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