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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

时间:2011-03-24  作者: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

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高等学校所开具

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

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

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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