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教学改革、教育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费,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务处负责分配和管理的教学研究专项基金(事业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的依据,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研究课题实行项目管理。课题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课题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课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选题符合高等教育与学校发展的需求,立意高远,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正确,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且切实可行。
(二)提交成果具有示范性,易于执行和转化为教学实践。
(三)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学能力较强并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参与者具有按要求完成项目的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
(四)课题应具备相应研究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课题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学校每年3月底公布本年度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总体思路、资助范围及重点;
(二)项目负责人参照当年学校公布的教学研究立项指南,拟定研究课题,并认真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于5月中旬前后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课题立项评审;
(四)凡通过学校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由学校确认并发文公布。已立项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教学研究项目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二份(教务处、项目组各一份)。
(五)申报教育部、湖北省教学研究项目,在学校教学研究立项基础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择优推荐申报。
(六)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负责的项目,在项目未结题验收之前,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我校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更迭。项目负责人应按时、保质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完成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填报《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见附件3),教务处将派专家实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以决定研究项目是否继续。
(三)因客观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延长时间、终止或更改计划、调整项目组成员,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原定结题时间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凡属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经教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变动。凡教育部、湖北省教学研究项目,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变动。
(四)对于无故超期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进行,并通报批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校对通过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给予专门经费。教学研究经费主要开支范围:研究项目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耗材费(≤200元/件),论文、专著出版、评审、验收(鉴定)费以及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费用。
1.资料收集费,包括打印、复印、录像、上网费;
2.图书资料、文具、音像制品和软件购买;
3.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
4.调研、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差旅费;
5.项目所需耗材费(≤200元/件);
6.项目评审和验收费;
7.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教学研究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教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核算监督。
(二)项目研究经费按“一次核定、三次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项目立项后2周内第一次拨付40%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研究周期过半且通过中期检查后进行第2次经费划拨,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30%,其余研究经费待项目完成结题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精品课程”研究建设经费分三次拨付,每次拨付25%,共75%,每次经费拨付由财务处接教务处通知后进行。另留总项目经费的25%作为后期维护费用。
(三)财务处按项目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卡,专款专用。教务处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登记簿”,为每个项目单独进行经费支出登记。项目报帐须带发票先到教务处教研与教材科登记,经审核同意后,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制度报销有关费用,报帐后再交回经费卡。
(四)项目负责人在保证按时、保质完成研究工作的前提下,按经费划拨计划自主支配,教务处、财务处定期检查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状况,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协助检查。
(五)教学研究项目经费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者,教务处、财务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消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限制有关人员申请新报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六)被终止、撤消的项目,学校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
(七)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教研室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责任。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结题申请,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下达项目结题通知书,确定评审专家组织验收。专家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本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验收可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采用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项目鉴定等方式进行。
(二)结题验收标准和内容:
1.项目最终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中立项目标和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
3.项目研究成果的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先进性,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与实施状况如何;
5.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及今后的改进思路。
7.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教务处、所在单位、项目组各一份),经审查、签章后存档。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清项目经费(“精品课程”项目除外)。
(五)到期后,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允许有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中止项目执行,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项目负责人3 年内不能再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六)省级、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按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结题、验收、鉴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果记入有关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职务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通过结题验收且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可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起积极推动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各类研究成果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见教务处主页):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书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承诺书
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
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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